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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勞動合同法》正式生效 中華英才網為職場人士跳槽解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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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勞動合同法》正式生效 中華英才網為職場人士跳槽解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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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1月16日,已點擊:22534次 來源:中華英才網 [打印本頁] [收藏本頁] [關閉窗口] |
眉山人才網/洪雅人才網/彭山人才網/仁壽人才網/青神人才網/丹棱人才網/四川人才網/樂山人才網/眉山勞動力市場一年之計在于春,每年春節(jié)過后的三、四月份,一直是職場跳槽的最好季節(jié)。抱著為未來“早打算、早規(guī)劃”的心理,剛剛進入1月,已有不少職場人開始準備簡歷,動用人際關系,為未來的跳槽做準備,而熟悉相關法律則成為必修功課。跳槽時,能否順利離職、支付違約金及新公司入崗等問題一直困擾著眾多求職者,隨著2008年1月1日《勞動合同法》的正式生效,法律對于勞動者的保護力度進一步加大。
新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的解除和重新簽訂有了哪些新的規(guī)定?在離職再重新入職的過程中,職場人士應該如何行使自己的權力?能夠規(guī)避哪些問題?針對這些問題,記者采訪了中華英才網人力資源專家高瑞,為職場人士答疑解惑。
辭職無須被批準,違約金要有出處
跳槽的第一步是從原單位順利離職。在某公司擔任中層管理者的張先生計劃在2月正式離職,他最擔心的問題是自己的辭職請求不被批準,這也成為眾多職場人共同的困惑。對此,中華英才網人力資源專家高瑞介紹,1995年實施的《勞動法》和今年實施的新《勞動合同法》法都規(guī)定,勞動者辭職,只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。這種通知是單向的,無須經過單位的批準。只要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交了《辭職報告》,即使不能與單位達成離職協(xié)議,也可以在30天后合法離職。
同時,違約金和競業(yè)限制也是困擾職場人兩大枷鎖。徐小姐最近收到了一家著名公司的錄用通知,邀請她去擔任該公司的中層管理人員,職位和待遇都很優(yōu)厚。但是這家公司要求她一次簽訂5年的合同,她擔心如果提前離職,可能需要支付高額的違約金,還可能面臨競業(yè)限制的風險。
中華英才網人力資源專家高瑞指出,在1995年1月1日起實施的《勞動法》中,沒有對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做明確的規(guī)定和限制。實踐中,勞動者離職后,如果勞動合同中有違約金條款,勞動者要按合同約定進行賠償;而在新實施的《勞動合同法》中,對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進行了嚴格的規(guī)定,只有兩種情況,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,:一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的,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(xié)議,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;第二種情況,就是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競業(yè)限制和保密事項方面有約定,而勞動者違反約定的,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。
對于這兩種情況的違約金數(shù)額,也不是由用人單位隨意確定的,《勞動合同法》對此也是有很細致的規(guī)定。例如第一種情況,違約金的數(shù)額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:比如如果單位花30000元對一個員工進行了培訓,合同約定員工要在本單位工作滿三年,那么員工每提前離職一年的違約金,就不能高于10000元。
對于保密事項和競業(yè)限制,《勞動合同法》更是對其進行了一系列的限制和規(guī)定。首先是競業(yè)限制的適用人群,是“高級管理人員、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”,對于一般員工,是不能使用該條款進行約束的;其次,對競業(yè)限制的期限也做了規(guī)定,就是“不得超過二年”;此外,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這些限制并不是單方面的,單位也要為此履行他的義務,就是要“在競業(yè)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”。
因此,在《勞動合同法》已生效的背景下,像徐小姐這樣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士,如果既沒有接受過公司的培訓,又不負有保密義務,公司就沒有權利與其約定違約金。但是,中華英才網人力資源專家高瑞也提醒勞動者,“《勞動合同法》第九十七條規(guī)定,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(xù)的勞動合同,繼續(xù)履行,也就是說,如果需要從原單位離職,之前已經有相關違約金約定,還是要受這些約定的約束。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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