川價費〔2002〕108號
眉山人才網/洪雅人才網/彭山人才網/仁壽人才網/青神人才網/丹棱人才網/四川人才網/樂山人才網/眉山勞動力市場省人事廳,各市、州物價局、財政局: 省人事廳《關于人事爭議仲裁費收費辦法和標準的請示》收悉。根據人事部《人事爭議處理辦案規(guī)則》、省政府《四川省人事爭議處理辦法》的相關規(guī)定和《省財政廳、省物價局關于人事爭議仲裁費立項的通知》(省財綜〔2002〕8號),為推動我省人事爭議處理工作,保護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。經研究,現(xiàn)將人事爭議仲裁收費標準及相關問題通知如下: 一、人事爭議仲裁費包括受理費和處理費。受理費每件標準是:3人以下的20元,4至9人的30元,10人以下的50元,由申訴方在收到仲裁機構受理通知后五日內預交;處理費按實際開支收。▽嶋H開支主要包括:鑒定費、勘驗費、差旅費、證人誤工補助等。與直接處理本案無關或超出國家規(guī)定標準〈如旅差費標準〉的開支不得列入處理費),由當事人雙方預付,預付的金額由受理案件的機構視案情而定(申訴方應收到受理通知后,被訴方應在收到申訴副本后,五日內預付),結案后多退少補。 二、人事爭議仲裁費由敗訴方負擔,部分敗訴,部分勝訴的,由仲裁機構裁決雙方各自分擔比例。敗訴方當事人是個人且2人以上具有共同爭議事由的,由仲裁機構根據人數(shù)決定他們分別應負擔的仲裁費數(shù)額;個人當事人一方,如交納仲裁費確有困難時,可申請減交、緩交或免交,具體由仲裁機構審批;案件經仲裁機構調解達成協(xié)議的,仲裁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(xié)商解決;撤訴案件,仲裁費由撤訴人負擔;當事人不得單獨就仲裁費的決定提起訴訟,不服人事爭議仲裁裁決,向人民法院起訴的,其仲裁費不予退還。 三、當事人依法申請復制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和仲裁文書,其合理成本費用由申請人負擔。 四、人事爭議仲裁費屬行政事業(yè)性收費,納入收支兩條線管理,各級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應到同級物價部門申請辦理《收費許可證》,并使用財政廳統(tǒng)一印制的《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繳款憑證》并實行銀行代收管理辦法。 五、本通知從2002年6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執(zhí)行。
四川省物價局 四川省財政局 2002年5月20日 |